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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安交投集團防汛工作管理辦法
發(fā)布時間:2016-01-08作者:來源: 點擊: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防汛管理工作,根據(jù)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防汛工作堅持“預防為主,防重于搶”的方針。
第三條 認真執(zhí)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,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統(tǒng)一規(guī)劃,服從當?shù)厝嗣裾畬Ψ姥垂ぷ鞯慕y(tǒng)一安排和領導,堅持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。
第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防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。
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
第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汛工作領導組織機構(gòu),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,建立搶險隊伍,層層落實責任制,做到分工明確、責任到人。
第六條 各單位應充分做好防汛準備工作,把好汛前檢查關。汛前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(nèi)容:
一、防汛組織機構(gòu)(即:防汛領導組織機構(gòu)、防汛責任部門、搶險隊伍等)是否健全、指揮調(diào)度是否順暢;
二、防汛制度、措施、防汛應急預案是否制定;
三、有關建筑物(施工圍堰、防洪墻等)是否滿足度汛要求;
四、動力、通信、交通、供水、排水、消防等設施是否可靠;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;
五、對有可能誘發(fā)山體滑坡、泥石流、雷擊等災害的作業(yè)點,是否撤退人員、是否制定應急措施;
六、對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措施;
七、對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標志。
第七條 各單位應制定防汛管理制度。包括:防汛崗位責任制;汛前檢查大綱與消缺管理制度;汛期值班、巡檢、報告制度;防汛物資管理制度等。
第八條 各單位應保證有關防汛的組織、人力、物資、經(jīng)費、措施的落實。
第九條 在主汛期間、大暴雨過程中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,加強對生產(chǎn)、生活區(qū)的巡視檢查,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及突發(fā)險情。
第十條 各單位在汛期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、氣象部門和業(yè)主等方面的聯(lián)系,確保能及時、準確了解和傳遞有關的氣象、汛情預報資料,及時組織防汛工作。
第十一條 洪水災害發(fā)生后,應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在危險地段設置警戒線和醒目標志。
第十二條 發(fā)生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,應按規(guī)定及時、如實上報。
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洪度汛領導組織成員名單、聯(lián)系電話報上級主管部門。
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做好防汛資料的管理工作,為安全度汛、損失理賠等提供有力的保障。